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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于3月8日发布《关于加强汽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从商业汽车保险中社会关注的首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入手,确定了我国商业汽车保险条款费率制定的大体和落实的具体要求,推进了汽车保险市场化改革。
《通知》对比了前几天商业车险市场备受瞩目的“高保险低赔偿”、“不负责任赔偿”等热点问题做出了确定规定。 其中,《通知》应当确定保险金额的明确方法,并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议明确被保险汽车的实际价值,保险企业应当与投保人协商保险金额。
《通知》还规定,第三人损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企业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企业不得以放弃代位请求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标题:“保监会出台车险新规 推进车险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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