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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9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支持诱惑作用,我们制定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我现在给你们打印。 请按照执行要求,转发至当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财政部确定对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实施贴息政策”

附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的利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采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利息政策的支持、诱惑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

“财政部确定对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实施贴息政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支持的其他开发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采用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及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开发区内的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二)开发区内的污水、生活垃圾解决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开发区内的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互联网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持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公司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包括建设物理场地、购买实现设施功能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开发专用软件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财政部确定对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实施贴息政策”

(五)开发区内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筹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

(六)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源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七)开发区内的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快速发展项目。

第二章折扣政策

第五条贴息资金在预付后粘贴。 即项目单位应当凭贷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付息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折价。

对未按照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增资和处罚,不打折扣。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术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开发区,揭牌支持。

第七条在开发区辖区内执行贷款并按时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管理指标和当年贴息申报情况等因素明确贴现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条项目建设期不足三年(含三年)的,根据项目建设期进行折扣的项目建设期在三年以上的,五年以下进行折扣购买的,每两年进行一次折扣。

第十条年的折扣期为年6月21日至年3月20日,年的折扣期为年3月21日至年12月20日。 年开始,折扣周期为去年12月21日至去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在当年折扣周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折扣申请。

“财政部确定对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实施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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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政部确定对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实施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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