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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日益猖獗的公民个人报道违法犯罪,日前我国首次开展大规模集中行动受到严厉打击。 迄今为止,公安机关逮捕了嫌疑人1936人、刑事拘留978人,挖出了非法贩卖公民个人新闻的“来源”44人。

据了解,这些非法分子只是大型公民个人新闻犯罪互联网的一部分,类似的项目行动今后还将继续。 一位业内人士和专家表示,要加大打击力度,加大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法律处罚力度,越来越巩固保护公民个人新闻的安全防线。

“44个私人新闻出售源头被挖 大多来自银行等单位”

不法分子掌握公民的消息后,有什么用? 公安部狱政局副局长廖进荣表示,一是直接买卖非法利润;二是利用基础新闻进行非法调查,获取越来越多的新闻,衍生电信诈骗、非法借款、绑架勒索等犯罪。

湖南公安机关日前查获了一家名叫“中国资源部”的违法调查企业。 收集到的公民新闻更是惊人,初步估计总量超过1.5亿条。 在其中的“浙江富豪20万人”数据包中,详细列举了“富豪”们的财产、手机号码、地址等。 这些私人新闻大多来自银行、保险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工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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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源头相关的部门和企业应该反思公民个人新闻保护存在哪些漏洞。 掌握新闻的所有机关和机关都有确保这些新闻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 廖进荣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槐植进一步指出,必须对有关部门、机构建立问责制,建立更加严格严密的管理制度,防止新闻泄露。 另外,目前比较个人新闻的法律法规不少,但文案分散、层次低,有必要制定《公民个人新闻保护法》这一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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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销售或者违法提供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新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违法。

关于这一条款,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主任钱列阳认为,起刑点“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不明确,不仅有可能消除法律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还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规避法律制裁的司法漏洞,必须细化这一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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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重要的漏洞。 ”钱列阳说,在现实生活中,除刑法规定的主体外,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教育指导机构、酒店等机构,甚至公民个体,贩卖公民个体的新闻,非法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些主体还没有纳入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应该补充相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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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年最高刑期是否过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何家弘表示,销售、买卖个人新闻主观上带有恶意,购买、销售、使用可能产生更严重的犯罪,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有必要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价格。

廖进荣说:“侵害公民的个人新闻是上游犯罪,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新闻被泄露了,电信诈骗和非法借款的背后是个人新闻被泄露了,通常不被举报,也给我们的打击事业带来了困难。” 他表示,形成重视和尊重公民个人新闻的社会氛围,对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也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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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

标题:“44个私人新闻出售源头被挖 大多来自银行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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