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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最高法院昨天发布了《关于审理垄断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是最高法院在反垄断审判行业发表的第一份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正式生效。
此次发布的《垄断司法解释》,即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免除事实、专家证据等方面进行了解释和细化,保障了垄断行为受害者的权益得到较为有效的救济。 在举证责任方面,《垄断司法解释》区分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分别做出了规定。
对公共公司和具有垄断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情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 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即《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被告对该协议没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诉讼,原告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及其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以其行为有正当性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说明,原告可以将被告对外发表的新闻作为证据。
另外,《独家司法解释》还引诱当事人以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法查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可以请法院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1~2名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证明,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对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在损害赔偿方面,司法解释也规定,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为阻止调查、垄断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此外,领域协会章程等文案也正式纳入了反垄断的范围。 根据《垄断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复印件、领域协会章程等被指控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与《反垄断法》确立的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双轨并行的执法体制相比,《反垄断司法解释》也做出了具体的应对,规定了反垄断民事诉讼无需走在行政程序前面。
标题:“最高法:公民将可直接起诉垄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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