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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电日前,工信部联合快速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启动《电子报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新闻产业部令第39号)修订工作,发布《电子电器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子电气产品的设计者在设计电子电气产品时,必须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易分解、易回收利用等环境友好的方案。 使用资源利用率高、容易回收、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技术和技术,限制或销毁有害物质用于产品,不得违反电子电器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领域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子电气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必须标注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并标注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零部件及其产品能否回收利用、不正确利用和废弃可能影响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新闻等 此外,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必须标明环保的采用期限。
另外,《征求意见稿》确定了违反规定的处罚,任何公司、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方法规定的单位及其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罚。 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默许和保护违反方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帮助违反方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调查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本办法由工业和新闻化部商快速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资讯科技频道)
标题:“电子产品污染管理征求意见 生产者应标注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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