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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财政统一部分从土地出让利益

计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合[]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了落实年中央水利事业会议精神,积极解决土地出让效益与农田水利建设投资诉求不一致的区域性矛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效益中划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按20%的比例,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土地出让利益计算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为确保本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来源,中央和省(自治区)的统一比例合计不超过50%,比例超过50%的地区,应当相应降低省级统一比例。 直辖市的统一比率不作限定。

“两部委发布土地收益支持农田水利建设通知”

二、为了客观反映中央、省、市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情况,《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科目证明增加《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科目》复印件。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规定,预先提交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后,应当按照直接规定的比例,将中央统一从土地收益中划拨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转入中央国库。

“两部委发布土地收益支持农田水利建设通知”

三、每年各级财政结算整理期结束后,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情况,清算各地区上缴的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多退少补。 返还和追缴均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四、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 市政府采用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发生的支出,统一填写《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0812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

“两部委发布土地收益支持农田水利建设通知”

五、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要素法分配,多次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分配因素为耕地面积(权重35% )、粮食产量(权重40% )、业绩因素(权重10% )、地区倾斜(权重15% )。

六、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纳入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从水利部土地转让收益划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若干事项的通知》(财综〔〕48号)的规定执行,确保专用。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配采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两部委发布土地收益支持农田水利建设通知”

七、省级财政部门、水利(水务)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结算的,应当分别反映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情况并专门证明。

八、省级财政部门、水利(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划拨和聘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时全额转换,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划转、管理和不采用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解决。

“两部委发布土地收益支持农田水利建设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

6月26日

标题:“两部委发布土地收益支持农田水利建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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