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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继1月《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后,保监会昨天在官网发布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与两稿相比,虽然名字有所变化,文案也做了一些微调,但销售管理过程仍然是监管部门重点着力的环节。
在人员资格方面,《规定》继承了《规则》,仍然要具体证明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即具备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销售资格证书。 具体来说,投资合并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人员必须至少有一年的长时间人身保险销售产品的经验,销售前在保险企业接受过特别培训,但《规定》的新增要求保险企业必须做培训材料的保留员工。
根据《规定》的要求,保险企业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时,保险企业总企业与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至少保险企业总企业与其省级分企业和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等)签订代理协议 新《规定》强调,与原《规则》相比,省级企业“由保险企业总企业授权”。 “保险企业可以委托区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由区域商业银行总行与保险企业总企业或其业务拓展地保险企业省级分企业签订代理合同。 》是这次《规定》的新副本。 另外,保险企业省级分支机构不得与银行签订代理合同,保险企业也不得委托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站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要求得到保存,由上版《规则》的“分企业”变更为“省级分企业”
关于电话销售,与《规则》相比,《规定》规定:“用保险企业名称称呼的方法为企业直销。 用合作机构名称调用的方法是代理销售。 ”
另外,比较保险企业广泛使用的产品证明会形式,保监会在《规定》中增加,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营销团队的名义举办产品证明会。 保险企业还应当建立产品证明会资料管理制度,将产品证明会的举办时间、地点、举办人、讲座课件、推广资料、参加人数及签名情况等资料提交审核。 这比前面《规则》要求的“产品证明会召开前必须向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所放宽,但作为新的条件,《规定》规定材料的保存期限必须在3年以上。
标题:“保监会加强寿险业务监管 销售行为被要点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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