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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哈尔滨6月20日电(记者程子龙)日前在黑龙江省公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勘探与保护条例》。 其中规定的“从事气候资源勘探活动,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关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等一些文案引起了媒体和网民的质疑。 20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青岛新闻网社记者独家采访,正式回答网民质疑。

“黑龙江回应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谈不上寻租收钱”

马绪清表示,6月14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勘探与保护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气候资源勘探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该地方性法规的初衷是加强气候资源的检测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快速发展。

“黑龙江回应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谈不上寻租收钱”

该法规出台后,媒体和网民对部分文案提出质疑,综合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根据是什么? 马绪清说,《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的一切。 气候资源是自然资源,当然必须是全民的。

风能归国家,人们的太阳能热水器也要收钱吗? 马绪清说,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不是可以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体等。 另外,该条例规范了检测气候资源的组织,不是个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的问题。

“黑龙江回应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谈不上寻租收钱”

气候资源“国有化”的本质是行政审批的扩张权吗? 其目的是为了“寻租”而收钱吗? 马绪清说,一般来说,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多通过设立录取权来实现,但本条例未设立任何录取权,也未规定接受金钱的项目,因此不能扩大权利、出租或接受金钱。 《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勘探许可不收钱,不增加公司负担。

“黑龙江回应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谈不上寻租收钱”

公司勘探气候资源,为什么要得到气象部门的批准? 马绪清指出,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快速发展阶段,气候资源勘探比较混乱,公司跑马圈地不足,自主勘探,仪器、技术标准不统一,测量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比性,影响了气候资源的科学勘探和秩序开发利用, 另一家有外资背景的公司也实际掌握着具有战术意义的涉密气象资料,对国家利益形成了潜在威胁。 推行气候资源勘探批准制度可以比较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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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司的勘探资料需要汇到相关部门? 马绪清解释说,根据《气象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其他省区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体,应当按照规定向气象主管机关报送取得的气象资料。 公司在取得这部分勘探结果时,国家必须掌握它。

“黑龙江回应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谈不上寻租收钱”

马绪清说,《黑龙江省气候资源勘探与保护条例》是规范气候资源勘探与保护的,与开发问题无关,需要注意观察。 开发问题要参照黑龙江省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规定。 该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鼓励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并不矛盾。 因为科学管理产业科学数据有助于为这个产业奠定良好的科学和规范基础,有助于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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