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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出售自有住房的,依法严格遵循转让所得20%的计划。
我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住宅取得的所得(出售价格与住宅原值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入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些房屋无法验证房屋的原值,例如,此前不是购买商品房的福利分房,因此无法准确计算差额。 也就是说,因为通过出售自己的住宅获得的收入,20%无法征收。 对于这类房屋,国家政策统一按销售总额的1%征收。
也就是说,目前二手房交易个体所得税征收有两个标准,未能提供房屋原值按销售前后差价的20%征收的房源原值的,统一按销售总额的1%征收。 二手房交易满5年,只有是唯一的住宅,才能免税。
中介往往可以帮助销售者降低实际价格进行上网本,因此按1%的总价征收的税额,往往远远低于按差价的20%征收。 因此,能够确认原值的房屋大多被视为无法确认原值的房屋,被征收的金额不超过实际交易价格总额的1%,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
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要求可以核实房屋原值的,应当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20%的计划征收。 也就是说,该通知以能够确认原值房屋、不能确认原值房屋的方式征税,从而增加销售者的税负。
通知中,逐一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强调“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堵住这条避税之路。 通知指出税务部门应当应用房地产价格的判断方法继续加强存款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二手房交易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买方必须缴纳契税,卖方必须承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税种,实际上多由购房者承担。
国务院通知中,还总结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经验,表示要加快扩大试点事业,吸引住房合理支出。
标题:“二手房严格征收差额20%个税 堵死避税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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