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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受到欺诈或三倍赔偿的;
顾客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次修改:草案确定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了旅游法草案、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客户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消法草案)等。 其中,消除法案加大对诈骗行为的处罚力度。
消法必须加倍赔偿欺诈行为(即1+1赔偿)。 此次修改中,该条款规定了“1+2”赔偿,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赔偿其损失,将赔偿金额增加到客户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两倍”。 另外,还计划设立赔偿额的下限“500元”。
消法草案
计划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了顾客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这意味着在我国实施近20年后,随着人们的费用方法、费用结构和费用理念的巨大变化,该法的编纂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修正案草案将根据现有规定进一步加强客户协会的职能以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加强消协作用
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根据草案的规定,新增加的客户协会的功能是为客户提供收费新闻和咨询服务,以节约资源和合理保护环境的费用,提高维护客户自身权益的能力。 参与制定关于客户权利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
根据侵害广大顾客合法权益的行为、草案,中国顾客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顾客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规定涉及年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编纂后的民诉法首次确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侵害广大顾客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定监督部门的责任
在收到投诉后7天内解决
消法案进一步确定了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责任,切实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草案从以下方面得到补充和完善: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公布于社会。 经有关行政部门抽查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缺陷,可能危害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措施消除停产、停售、警告、召回等危险。
客户向有关行政部门提起诉讼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解决。
相应加大对损害顾客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例如,经营者有“掺货、掺假、假冒、不合格商品假冒合格商品”等10种情况之一,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加大处罚力度 现行法律规定“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为“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1万元以下罚款”为“50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有许多环节要负责
草案还加强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及时制作草案证明时,应当根据行为后果,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经营者、发布食品药品虚假广告,对客户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加强其责任。
据此,草案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与顾客生命健康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损害顾客,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规格样式条款
经营者的“霸王条款”有望抑制
针对顾客呼声强烈、经营者利用风格条款减免自身责任、侵害顾客权益的行为,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顾客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规范了费用行业的风格条款。
样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新录用而事先拟定、签订合同、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生活中常见的保险合同、车船票、飞机票等。 风格条款在金融、电信、供水、供电等行业得到广泛应用。
草案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经营者采用样式条款,以明显的方式观察客户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法、风险预警、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客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复印件,并根据客户要求
草案还确定,经营者不得以样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限制客户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客户责任等对客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样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文案时,该文案无效。
观光法草案
因为不能说票会上涨,所以必须在半年前宣布涨价
在湖南凤凰古城领门票备受公众关注的时候,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要聚焦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上涨,要严格规范程序。
景区随意涨价要加以限制
旅游法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门票收款和景区内景点、交通工具等收款,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审议中,一点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擅自涨价问题突出,必须加以限制。 草案确定,景区提高票价必须提前6个月公布。
治疗顽疾的“零负团费”
草案反映了社会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难等问题,特别是如何治理“零负团费”现象受到各界关注。 给广大旅游者带来痛苦的“零负团费”问题被社会各界所诟病,也是旅游法草案一审、二审中常务委员会委员关注的焦点。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价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 不能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 不得强制或变态购物,也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单独收费旅游项目。
旅行的安全比天大
草案注重旅游安全,专门加以规范。 草案规定,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接待旅游者的,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以相应罚款。 景区旅游者可能达到最大载重量的,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指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载重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草案还对旅游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处罚作出了确定规定。
专家分析
后悔期入草案确定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如何规范和保护“网购时代”的费用? 如何确保客户的新闻安全? 不管产品质量如何,退货顺利吗? 客户维权什么时候“难以举证”? 这些客户普遍关心的问题与法律修正案草案有关。
看点1 :
法律对网购欺诈说“不”
随着新闻技术的迅速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法之一。 但是,由于这种费用方法难以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因此投诉的数量很多。 对此,草案首先提出了使用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向顾客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法、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货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法、风险警告、售后服务
在保护网购客户的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客户在适当的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客户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 但是,由于商品的性质而不得退货的情况除外。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货物之日起7日内归还客户支付的货款。
专家评论:中国网络协会法律专家胡钢评价说:“草案有义务完善、如实告知商家,对网购顾客的知情权和后期选择权的规定比现行消法更细。”
对比网购商品7天内退货的规定,胡钢7天在业内被称为冷静期或反感期,介绍称该规定符合国际立法规则。
在保护顾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使用该平台的,顾客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请求赔偿。
胡钢认为,这一规定扩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客户的权益,是“重大突破”。
看点2 :
经营者不得泄露个人消息
个人新闻保护现在成了困扰客户的难题。 对此,草案确定了客户在购买、录用、服务商品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等个人新闻的保护权。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录用客户个人新闻,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大致情况,明示新闻收集、录用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者的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收集的顾客个人新闻严格保密……确保新闻安全。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未经客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客户决定拒绝的,不得发送商业性电子新闻。
专家评论:胡钢指出,目前许多行业存在与其他商家分享或重新许可获取的客户新闻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作为中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但此次草案的制定细化了对客户行业个人新闻的保护,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新闻保护的决定不相符。
看点3 :
7日“三包”不再被硬性约束
的服务和质量关系到客户的日常生活,关系到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所以加强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促使商品和质量得到保证的比较有效的措施。
据此,起草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客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国家规定未与当事人约定的,客户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 7天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客户可以立即退货,不符合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专家评论:中消协律师团长邱宝昌指出,现行消法中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 此次草案规定,国家规定未与当事人约定的,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客户不符合质量要求可以解除合同,扩大退货条件。
但邱宝昌认为,草案有待进一步确定,退货发生其他费用,如交通运输费用等,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费用。
看点4 :
客户不会“难以举证”
很多客户在商品房、网购、金融费等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难,维权价高,有种“必须回收鸡,杀牛”的感觉。 举证难是维权难的首要原因之一。
对此,草案确定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指出:“经营者提供的汽车、微型计算机、电视、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自顾客获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生瑕疵,经营者予以关注。
专家邱宝昌认为,这样的规定逆转了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使得客户不再自行举证,不使用难以鉴定、价格高、不专业等难题,便利客户维权,让经营者越来越多的投资进入质量保证。 (据青岛新闻网社、央视报道) (重庆商报)
标题:“消法20年来首修订 客户被欺诈或获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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