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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8月12日电(记者欧阳洁)银监会近日修订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若干事项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放宽了国内机构设立中资商业银行的条件,但对国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出资的银行资金来源有严格规定,必须是自己的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己的资金出资。

“境内机构发起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条件将放宽”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仍为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取消了此前规定的“地方政府不投资银行,不参与银行日常经营”。

新方法放宽了国内机构设立中资商业银行的要求。 在对国内金融机构的要求中,此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和“权益性投资结余基本不超过净资产的50% (合并会计报告口径)”的要求 并要求国内非金融机构撤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改为“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增加了国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社会声誉良好,近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和内部管理问题引发的重大事件”的要求。

“境内机构发起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条件将放宽”

而且,这次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比较收紧了海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或战术投资者的条件。 此前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其注册地银领域的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应达到8%以上”,但新方法将这一比例提高到10.5%。 并且,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利益相关者共同投资同一家中资银行时,新办法为“单一境外金融机构及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利益相关者作为发起人或战术投资者投资单一中资商业银行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而是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控制或共同控制。

“境内机构发起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条件将放宽”

标题:“境内机构发起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条件将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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