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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根据《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今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及时向法定工作年龄内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提供就业援助,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上级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30%。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显忠介绍,新制定的《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全促进就业就业机制,统一城乡就业,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保障,《条例》确定政府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配置就业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上级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的30%,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上级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的15%。
根据《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被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工作,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者,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对法定工作年龄内家庭人员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就业援助,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不一次性申请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实现自主创业或者个体经营的,两年内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为了处理被征地人员就业难的问题,必须对被征地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条例》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到的社会保障基金中配置一定数额的就业创业培训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昆明日报记者杜仲莹)
标题:“新《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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