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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昨天,市人大组织部分委员、顾问对《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论证。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翊出席了会议。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四条,对执法责任、执法规范、执法合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分别设章规定。 《条例(草案)》有权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地方性法规设定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完善先行登记留存证据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现场进行扣押、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其中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其他方法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田翊认为,《条例(草案)》对城管行使的行政强制权进一步确定细化,同时强调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各管理部门的配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执法手续和权限,不给公民、法人或者机关造成负担
与会的委员、顾问建议细化条例细则,加强管理责任副本,处理管理与处罚之间的问题。 (记者孙潇)
标题:“市人大论证城管执法条例 进一步确定行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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