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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注册的沙巴克矿泉水被审计师批准后,美国咖啡连锁企业品牌星巴克对此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审计师。 据了解,昨天,市一中院受理了星巴克公诉人商标批准注册纠纷案。
2003年7月16日,夏某申请在矿泉水等商品上注册“沙巴茨”商标,星巴克企业向审计师提出异议。 星巴克企业认为,沙巴茨的商标和“星巴克”的商标构成是被类似商品采用的近似商标,容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对此,评委认为“沙”和“星”在发音、字形、意义上差异显著,相关公众没有混乱和误认,不足以认定为“星巴克”商标的模仿。 此外,在沙巴茨商标申请日前,这还不足以说明“星巴克”商标在中国的名气。 因此,来自星巴克企业的异议被驳回。
星巴克企业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商审人员的裁定,重新裁定。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标题:““沙巴克”矿泉水商标获准“星巴克”起诉称其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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