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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年
进一步促进全市个体工商户快速发展,提高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6号令)等有关规定,目前个体工商户相关
、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的核定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对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月核定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经营
(二)对在贸易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上的,对2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0.4%的核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此次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后,对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挨家挨户重新发放《核定定额通知书》。 对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且月应纳税额发生变化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重新出具《核定定额通知书》。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委托代理征收机关出具《税务部分事项通知书》,并及时通知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 如果《委托代征税协议书》未失效,此次调整可以不签订补充协议书。
(五)对从事个人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暂行按照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
二、对实行逐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办理代办发票业务时,开具发票金额达到逐步征收营业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按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核定月销售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再批准税收管理装置,统一采用定额发票。 如果已经购买了税制控制装置,可以继续采用。
四、个体经营者停业的期限可以超过年度。
五、建制镇范围内农民家庭成员利用家庭及农副产品,为旅游旅游者提供季节性住宿、采摘等接待业务,对纳税确实困难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下放城镇土地困难税减免审批项目管理阶层后,
六、本公告自年11月1日(税所属期间)起施行,复制并废止以下文件: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地税征〔2004〕61号)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变更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385号)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工商户征收管理范围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地税〔2005〕70号)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北京地税征〔2004〕423号)中第十条第(五)项各局关于为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时停业期限“不得超过年度”的规定。
在这里公告。
附件: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地方税务局
9月27日
附件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政策?
答:为了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快速发展,提高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市个体经营
二、此次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政策调整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对从事个人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
三、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如何计算月个人所得税的课税额?
答:个人所得税课税额= (核月经营额-20000元)×核征收率
四、对逐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发票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逐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办理代办开票业务时,开具发票的金额达到逐次征收的营业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附加税,对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6%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条适用于其他个体从事个人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对纳税人取得的上述以外的收入按照现行政策征收管理。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停业政策是如何调整的?
答:公告中指出,个体经营者停业的期限可以跨年度,停业期限最长为一年。
(责任编辑:宋雅静)
标题:“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工商户税收征管从业的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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