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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家版权局3月31日发布著作权法修正案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该草案的部分条款略有成为权利人、协会组织、唱片企业质疑的焦点。 昨天,国家版权局召开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对话会,首次回应了这些被质疑的条款。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表示,“原作者声明不能采用”的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这是因为被删除了。
在对话会上,王自强首先强调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关”,“部分承担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的初步业务”。 国家版权局表示:“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权法关系中不同利益方的协调员和平衡者。”
对于草案将权利向集体管理组织倾斜形成“公权垄断”的质疑,王自强解释说,国家版权局和集体管理组织没有直接的人事关系。 版权局和5个集体管理组织是监管和批准关系,世界各国都存在这种关系。 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人事关系。 只有一部分退休人员在集体管理组织工作,只是为了这些人的名声,不是公权代表。 这个现象全世界都存在。 ”。
比较音乐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意见,王自强表示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是著作权人的家,但目前著作权人已成为集体管理组织的异己分子。 他认为应该把制度层面和执行看成两个层面,一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二是组织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 在执行的问题上,不能放弃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努力。
对于草案中争议较大的第46、48、60、70条,王自强都进行了详细解读。 他强调,这些编辑均以国际惯例为基础,并参考美、德、日、汉等国家和港台等地区的法规。
46条根据以往的相关法律取消了“原作者可以宣布不可以采用”的规定,王自强说:“包括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国在内,都没有这个。 大家可以查一下。 因为有了这个,就不被称为法定许可了。” 为什么教材和报纸转载的规则中保存着这一个呢? 他为这些行动的第二招聘者表示,招聘的东西和原件完全一样。 但是录音不同。 录音过程实际上是再创作。 那个歌唱者、录音者、传送者不同。 出来的东西和最初的录音不一样。
根据草案第69条,技术经营者不承担审查责任。 这项规定被认为是对网络盗版的“庇护”。 王自强说:“这是世界各国对提供互联网技术服务的一方的常规规定,是《避风港的大致》,也就是技术中立和过失的大致。 关于这一点,不仅是美国,欧盟也做出了规定。 我们的规定比那个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 只要服务提供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第69条。 ”。 综合新闻记者王秋实商西青岛新闻网社报道
标题:““原作者声明不能采用”规定并不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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