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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周文天
经重新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1日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
2009年12月18日,吴英在集资诈骗一审中被判处死刑。 被告吴英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第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查明被告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全案,判处吴英死刑,但未及时送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金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必须依法惩处。 吴英在审判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供述贿赂多名公务员的事实,其中核实事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经综合考虑,判处吴英死刑,缓期2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讨论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1条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网上“当地公安机关处置吴英资产存在违规问题。 否则,吴英被扣押的不动产等资产可能足以抵扣3.8亿元实际诈骗金额”与此传说相比,浙江省高院信息发言人表示,吴英案件时被扣押的所有资产,将抵扣法院未作犯罪认定的另一笔2亿元以上的债务
浙江高院在重新审判吴英集金诈骗案时,没有使用开庭审理,没有更换议院。 发言人表示,吴英案并不涉及发回重审、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而只涉及量刑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浙江高院无需另行组成议院进行开庭审理。 被告人、辩护人可以依法提供书面辩护意见,浙江高院审理后,可以直接判决。
标题:“吴英集资诈骗案终审改判死缓 没收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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