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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频道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职工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在当地建立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事业地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在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另外,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公司条件或上年度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公司,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公司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经本公司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个缴存年度。
公司在年6月30日前办理公司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和缴存手续的,按统一比例缴存确实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对年6月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年度缴存比例的条件 不符合拖欠年度缴存率下降条件的,可以申请按5%以上的比例缴存,拖欠年度全市统一缴存率不足5%的,可以申请按当年全市统一比例缴存。
该通知自每年12月1日起实施,并于每年6月30日废除。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其他规定仍按现行政策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次通知为准。 (完)
标题:“天津出台公积金新规定 离津后不能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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