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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负团费、黑旅行社、网络旅游诈骗,对这些被禁止的旅游业奇怪形象的处罚,终于有法可依。 从今年10月1日起,新颁布的国家《旅游法》将正式实施,深圳市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也将陆续出台。 昨天下午,深圳市副市长吴以环出席全市《旅游法》实务会议,邀请参与起草法律的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磊、处长王月浩现场为深圳旅游行业详细解读《旅游法》。
深圳市学习《旅游法》的实务会议昨天下午在市民中心召开。 据市文体旅游局局长岳川江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市旅游总收入402亿元,增长14%。 全市有旅行社425家,居全省第一位。 此次国家《旅游法》的出台,引起了深圳旅游行业的强烈讨论。 许多业界人士认为,如果有法可依,旅游行业将掀起优胜劣汰的浪潮,这些奇怪的形象也将得到比较有效的整顿和根除。 深圳市副市长吴以环在会上介绍说,《旅游法》是一个较大的框架规范,各地具体落实还需要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月浩认为,深圳在配套制度上完全有条件进行创新。 请先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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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负团费:最高罚款30万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引诱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和另行收费的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也就是所谓的“零负团费”。 另外,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不得另行安排收费的旅游项目。 违反规定的,旅游者有权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天内要求旅行社退货,并提前支付退换金。 旅行社被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上经营:必须获得经营许可
《旅游法》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注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新闻。 而且,发布的旅行新闻必须真实准确。
景区涨价:应该举行听证会
公共资源建设景区门票以及利用景区内景点、交通工具等另行收钱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收钱或者加价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标题:“逼游客购物花费 旅行社或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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