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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女城管队员耐心说服了占星商人昆明日报记者李海曦的拍摄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5月3日听证
城管聘用人员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历来恶毒的城管执法行为,有“紧咒”,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成为必然。
昨天,报纸刊登了关于召开《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通知。 《执法条例》确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采用。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在执法规范方面,《执法条例》要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取得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必须不少于两人,必须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条例》确定,证据有可能丢失或者今后难以获得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登记保留证据。 对先行登记暂缓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解决办法,逾期不作出解决办法的,先行登记暂缓措施自动解除。
保留先行登记的证据,应当与当事人或者证人一起登记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并制作先行登记保留证据清单。 先登记的保留证据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各执行一部分。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留证据清单上注明。
标题:“昆明城管条例5月3日听证 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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