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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的高龄产妇阿娟为了挽回岌岌可危的婚姻,在生下儿子将近20年后,冒着怀孕生孩子的危险。 但阿娟顺生下女儿燕子后流血,几小时后死在医院产房。 他向负责阿娟分娩的南宁市二医院表示:“阿娟因羊水栓塞大出血,病情危急。 失去妻子的苏氏不能接受,向法院起诉南宁市的两家医院,要求36万元以上。 8月13日,这场纠结6年的医患纠纷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公开审理。

“42岁产妇为挽救婚姻冒险怀孕 顺产后大出血致死”

上演悲剧

高龄产妇顺产后死亡

在审判现场,62岁的苏坐在原告的座位上,说:“我一个人不能抚养女儿,燕子只能寄养在亲戚家,至今换了4所房子。” 苏某说老泪纵横。

60多岁的老人到了晚年,为什么选择生孩子呢? 苏某的弟弟叙述了事情的经过,苏某是上思人,他和阿娟结婚20多年了,1988年阿娟顺产了一个男孩。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婚姻遇到了暗礁。 阿娟希望再添一个孩子,温暖丈夫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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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8日上午,过了预产期的阿娟开始阵痛,住进南宁市津头卫生院待产。 经津头卫生院检查,阿娟为高龄产妇,有生育史,有青霉素和红霉素过敏史,阿娟被认定为妊娠高血压。 本院认为阿娟是高危危重孕产妇,带她去南宁市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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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二医院检查后认为,阿娟患有轻度高血压,有分娩经验,骨盆、阴道等生产条件良好,采用了自然生产的分娩方案。 当天晚上10点15分左右,阿娟顺利生下了一个健康的女孩。 但是分娩10分钟后,阿娟大出血,血液没有凝固。 当晚10点50分,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 当晚11点50分左右,阿娟停止了呼吸。 院方认定,阿娟的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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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不能接受这一点,2009年5月,他向法院起诉南宁市两家医院。 法院委托南宁市医学会鉴定,南宁市医学会鉴定结论是南宁市二医院对阿娟的诊疗规范,不是医疗事故。 于是,苏某撤回了指控。

年末,苏再次向江南区法院起诉南宁市二医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燕子抚养费等共计36万余元。 法院再次申请司法鉴定,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依然是,该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家人有疑问

为什么要让高危产妇顺产

“阿娟是高危产妇,为什么不剖腹产,非要让她自然生育呢? ”在法庭上,苏先生多次强调医院给阿娟顺产带来大出血。

苏说,津头卫生院给阿娟的转诊通知书上写着“高危危重孕产妇”,南宁市二医院应该选择剖腹产,而不是顺产。 苏还认为,南宁市二医院对津头卫生院“高危产妇”警钟不够重视,没有对阿娟成立“应急预案”。 为了说明自己的说辞,当晚陪同的压岁钱出庭作证。 玉先生说,那天晚上阿娟顺先生分娩后不久就大出血了。 本院医生误以为阿娟出血是因为饿了,给阿玉送了东西给阿娟吃。 但不太长期,医生又发了病危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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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苏认为阿娟出事后,医院没有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治,而是喂食,推迟了救治的黄金时间。 因为本院方面对阿娟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医院的应对

产妇的特殊体质是病因

面对苏某的质疑,南宁市二医院的代理人认为,阿娟的意外是因为她自身特殊体质发生羊水栓塞,不能不让剖腹产做羊水栓塞。 相反剖腹产比顺产更容易引起羊水栓塞。

该代理称,阿娟是经产妇,怀孕5次,产过1次,比较容易分娩,所以医院选择了顺产。 阿娟出现羊水栓塞后,我院一直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 夺走阿娟生命的,是产妇中发病率低、死亡率高的羊水栓塞。

据该代理人分析,阿娟推迟怀孕,羊水浑浊,合并妊娠高血压,在羊水栓塞发病前,阿娟的血液已经处于异常的高凝状态。 而且阿娟是过敏体质,是羊水栓塞的高危人群之一。 在目前的医学条件下,羊水栓塞无法预料,无法预防。 在拯救阿娟的过程中,我院已经尽了义务,没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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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法官组织双方的调解。 苏氏也表示将赔偿金减少到1/3,但南宁市两医院的代理人拒绝了。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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