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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昨日主持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和市场手段,依法推进我市节约能源事业 本条例是我市年度立法计划的一种立法项目,规定以能源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领域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开展能效指标管理,鼓励公司制定严格于国家、领域和地方标准的公司节能标准。
●能源消耗指标将成为项目的启动评审
综合能耗1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作出节能判断,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设施与主体项目设计并施工,经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纳入采用。 对未通过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要点监督管理高耗煤公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要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公布本辖区要点用能单位名单。 全年综合能耗总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能耗单位是市级要点用能单位。 要点能源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电力诉求管理潜力调查,制定年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实施方案等。
? ? ? ? ●第一能源领域应实施改造
《条例》体现了昆明的地方特色。 对钢铁、化工、有色金属、电力、建材、煤炭、石油化工等主要能源消费领域要进行节能改造。 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应当开发利用新型清洁能源、节能产品和设备,鼓励使用集中供气、供热及其他先进的使用能源控制和监测技术。
●可再生能源利用内置规定
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供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选择可再生能源。 鼓励和支持开发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鼓励节能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提供节能咨询、设计、判断、检测、审计、认证、培训、宣传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 结合昆明市节能工作的实际,《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
另外,《条例》规定,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录用证明中载明所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和使用的节能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快速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推进节能型交通设施建设。 (记者朱虹)
标题:“昆明节能判断不合格项目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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