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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现生猪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停产和上市产品召回销毁。 这种比较有效的监控猪产品安全的方法现已形成法律条文,并记入《昆明市猪屠宰管理条例》。 目前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4项地方性法规,涉及交通安全、城市绿化和就业等。
? ? ? ? 质量检查结果的记录还剩两年
昆明市从2009年开始对主城区12家生猪定点屠宰公司实施关闭,并且新计划安排4家现代化大型屠宰公司,下一步将关闭县城的屠宰公司。 与上位法取得联系,结合新形势下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需要,昆明市全面修改了现有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今后,生猪屠宰厂(场)将建立肉制品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也就是说,肉制品的质量检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登记肉制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解决情况,将检测结果纳入质量追溯系统平台,检测结果记录保存期为2年。
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可以加盖肉制品质量检验合格的印章,或附上肉制品质量检验合格的标记发货(场) 。 检验合格的,在肉制品质检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解决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同样为2年。
在市场配备专职检查员
此外,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屠宰厂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新闻,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猪产品采取无害化解决措施,防止其重新流入市场。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单位也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开始销售的相应管理制度,安排专职人员对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有禁止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存档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检疫、检验合格的猪、猪产品无害化解决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给予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向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王云)
标题:“昆明:生猪产品有问题立即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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