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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或者醉酒发生事故的,保险企业不赔偿。 这是常识。 但是,正在制定中的司法解释有望推翻该汽车保险的“常识”。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其中第十七条确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企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范围内强制赔偿。 而且,保险企业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应该投保强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这个条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到4月21日征求意见结束,争论还在继续。
? ? ? ? “该案差异判决”起因于法院的认知差异
昆明律师张宏雷代理曾经历过两起云南发生的事件,一年多来,他记忆深刻。
一起无证驾驶事故。 年4月,杨某无证驾驶,撞伤昆明市民赖某,造成其9级残疾。 半年多后,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事故车辆承保的保险企业赔偿残疾赔偿金5万余元。 但保险企业不服,认为根据强势保险条款,保险企业不承担赔偿,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时法院驳回了保险企业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同样是无证驾驶事故,同样是法院审判保险企业的赔偿,同样是保险企业的上诉。 2008年在广西梧州发生的另一起无证驾驶事故,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2008年9月13日,钟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某机关单位小型普通巴士撞到某酒店门口的石阶,造成2名行人受伤,当地警方认定钟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判保险企业在强烈的保险赔偿限度内赔偿伤者6.2万元,但保险企业没有上诉。 年1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保险企业在此案中被免除赔偿责任。
一起醉酒驾驶事故。 年7月,原市民马辉(化名)酒后驾驶,撞死了行人樊某。 半年后,旧市法院以交通事故罪判处王洪有期徒刑1年9个月,要求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企业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马辉个人赔偿19万多元。 保险企业不服,认为自己不应该按照交强险条款承担赔偿,向红河州中院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采用上诉理由,撤销一审刑事的民事判决第二款,认为保险企业不需要赔偿。
但是,2009年4月在北京通州发生的类似酒后驾驶事件,结果却截然不同。 年3月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保险企业支付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近10万元。
这几起事件让张宏雷感到无聊:无证、醉酒肇事,保险企业到底应该赔偿吗?
“毕竟,各地法院对这两个案件的认识有分歧,有人认为保险企业应该赔偿受害者,也有人认为不应该赔偿。 但是,近年来,法院判断保险企业大多会进行赔偿,这是整体趋势。 ”。 张宏雷认为,司法解释应尽快确定这一问题,也便于各地法院统一审判尺度。
标题:“昆明律师:违法驾驶出了事 保险企业也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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