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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协主题协商《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
城管必须持有省级执法证出港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全域覆盖,昆明市相关部门制定了《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 市政协15日组织部分委员、顾问就该《条例(草案)》召开了研讨会。
市政协副主席张建伟、傅汝林出席了会议。
2009年,市政府颁布了《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面积的扩大、城市管理服务诉求的提高,有必要在现行基础上,吸收实务经验,将《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四条,对执法责任、执法规范、执法合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分别设章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取得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必须不少于两人,必须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条例(草案)》确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否则对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拒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调查取证以及其他妨碍公务执行的行为的,《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障碍,保障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与会委员顾问建议细化条例细则,确定聘用人员违法执法行为后承担后果的主体单位,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张建伟强调,《条例(草案)》应强调文明执法,加强舆论监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诉讼终审制度,提炼条例副本,结合细则实施,使《条例(草案)》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 (昆明日报记者张蕾)
标题:“昆明市政协专题协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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