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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贵阳6月21日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被告人张磊枪击死亡事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经法院审理,年1月12日16时左右,当地村民郭永华、郭永文酒后在关岭县坂贡镇街道因代寸忠、代朋良和经济赔偿事宜被逮捕。 接完警后,时任坂贡镇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张磊率领警察王道胜赶到现场予以制止。 在报警过程中,张磊、王道胜被郭永华、郭永文抓住拉走,被制止后,郭永志进去,和郭永华一起抓住张磊,把张磊推到路边的沟里。 张磊爬起来往后退让,掏出手枪向天警告,郭永华、郭永志继续扑向张磊,张磊一边退却一边再次朝天鸣枪。 之后,张磊在逮捕中连续开了三枪,打死郭永华、郭永志。 事件发生后,张磊用手机分别向关岭县公安局和坂贡镇负责人报告了这件事,正在现场等待解决。 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张磊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贵州关岭民警出警时自卫枪击致人死亡 一审获刑8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磊在警方受到被害人郭永志、郭永华的暴力干扰和攻击,鸣枪使警方无效后,为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入侵行为而开枪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磊实施开枪行为时遇到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所有、司法部在人民警察职务中执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条第(七)项“人民警察遭受暴力袭击”的情况,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不法侵害行为与其 张磊在事发后,主要动向有关领导通报情况,等待解决,事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的情节。 张磊在羁押期间提供了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能够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竿见影的表现。 根据张磊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胡星)

标题:“贵州关岭民警出警时自卫枪击致人死亡 一审获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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