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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的小军(假名)在前一天晚上自习之前,用弹弓把树枝夹在同一张桌子的小熊(假名)上,向左眼开枪。 校方和家长第二天才知道发生了事情。 最终,小军的左眼失明了。 他的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向禄劝县法院立案,向伤者和校方索赔损失共计11.1万余元。
学校方面知道了第二天发生了什么事
去年9月,小军是汤郎中学的初二学生,寄宿生。 23日18点40分,距离晚自习开始还有20分钟,同桌的小熊(化名)邀请他一起去教室外面玩,但小军拒绝了,埋着头做作业。 几分钟后,一根树枝突然击中了他的左眼。 走出教室的小熊发现了弹弓,把树枝对准了小军。
树枝进入小军左眼约5厘米深。 看到小军拔掉树枝留下血迹,小熊也吓傻了。 小熊和小军一起去附近的卫生院买了一瓶眼药水。 军队感到疼痛难忍,第二节自习的时候他只能回宿舍休息。 第二天早上6点,小军觉得眼睛肿了,没有去上早习。 直到一位保安就寝,小军向保安求助,打了父亲王国支付的电话。
王国付赶到学校后,带小军到附近的医院看病。 由于当地医疗条件有限,经过两次转院,9月24日晚8点,小军被送往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经过诊疗,小军左眼的晶体被摘除,失去视力,只有光感。 经过司法鉴定,达到了8级的障碍。 根据医生的命令,小军不得在强光下看书或看电视。 因此,他只能休学一年。
据王国称,左眼失明,给儿子的生活和学习带来很大不便,心灵也受到了一点伤害。 根据医生的建议,王国将支付1.68万余元,在小军左眼安装晶体,视力恢复到0.1。
双方父母协调了6次都没有结果
“实施伤害的一方当然要负责,但是即使学校疏于管理,或者带着危险的工具进入学校,学校也有不可避免的责任”王国付称,小熊的父母也是汤郎乡另一个村委会的农民,把医疗费的大部分给了他们。 找到学校,学校每次都让他找实施者,这让他很心寒。
“事发时自习还没有开始,当时没有老师。 事发后,保安和学生们已经把小军送到诊所,第二天老师又及时通知了家长。 因为小军不解决,所以揉眼睛感染了。” 汤中学校长杨说,有些教师住在学校,有问题的学生可以随时向教师反映。
杨校长表示,学校规定学生不得携带危险品,每次学生放假返校后都要检查抽屉和书包,每天定期检查,发现后一律没收。
杨校长表示,事发后,在校方组织下,双方家长已经协调了6次,均不一致。 学校也为小军捐赠过。 现在把5000元的平安保险金汇到了王国支付的银行卡上。
今年6月22日,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调解了此事。 小熊的监护人表示家庭困难,最多可以负担5000元的后续治疗费。 这与王国缴款提出的15万元索赔大不相同。 因为这个调停失败了。
王国缴款已委托律师,向法院立案,预计向受害者和学校索取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1万余元。
律师说
事件后必须报警
保存索赔证据
“在本案中,直接侵害人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 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直接侵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文昊认为,由于直接侵害人未满18岁,是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者,目前仍是在校学生,没有经济收入,其监护人应当对侵害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蒋文昊表示,弹弓是非常危险的工具,受到相当于匕首、棍棒的伤害。 关于危险品,学校必须禁止学生入学。 这所学校在学生的安全管理、教育方面有重大过失。 事发后,小军没有继续参加晚自习,但班主任不知道。 自习到第二天早上也没看到小军,依然没人问,证明学校内部管理有问题。 由于学校不对学生负责,小军没有及时接受治疗,错过了治疗时机,扩大了伤害,学校有关负责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蒋文昊说,被害人及其父亲在案发后,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记录案件经过,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对侵权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受害者通过警方对事件经过的记录,也可以在向侵权者和学校主张索赔时提供证据支持。 (记者周婷婷王小琴)
标题:“同桌用弹弓射伤他左眼 初二男生“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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