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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夫妇起诉他欠房租,要求他开房赔偿。 丈夫说房子是自己和妻子共同买的,已经全额付清了,但是还没有过户,没有租赁关系,但是同一被告的妻子也向房主证明了房子是租的,甚至开具了要付房租的收据。
吴军:
付了房租暂时没搬家
吴军在接受起诉时正在和妻子罗兰离婚。 起诉他们的人叫李燕,是妻子的好朋友李云的女儿。 李燕说,自己正在修路的房子一直由父亲李云托管。 2004年7月7日,李云与罗兰签订租赁合同,向吴军一家租赁房屋并予以录用,租期为年7月7日截止。 现在房子到期了,自己也不想再租了,但是吴军一家不想搬家。 李燕要求法院赔偿吴军一家自己的租金损失,并空出房间搬出。
吴军说,自己和妻子才是这家真正的主人,没有租赁合同! 但奇怪的是,同样面临指控的吴军妻子罗兰承认了李燕提出的起诉。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是从2004年3月1日开始的。 这一天是李燕购买名为建设路的房子,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的日子。 吴军说,当时的李燕年只有17岁,买房子不是她的意思。 喜欢买这个不动产的其实是他和妻子。 但是因为当时他们拿不出30万元买房子。 正在考虑该怎么办的时候,李云出现了。
李云和罗兰是好朋友李云是嵩明人,为了女儿李燕住在学校附近,李云找到罗兰商量,互相帮助,用李云的押金买下了这所房子,定居在女儿李燕的名下。 双方约定,李云交押金后一两个月内,吴军夫妇向李云交房费,并将房子转移到吴军夫妇名下。
之后,吴军夫妇分别变卖了自己名下的房产,向亲戚借了15万元,才筹集到30万元给了李云。 但是,为了支付各种购置税(契税4502元,配套设施费8500元)和装修,需要向李云支付5万元。 此时,吴军夫妇已经一分钱也拿不出来了,双方约定2006年2月还清债务后再重新装修房子。
吴军表示,2006年2月28日,他和妻子分别向李云支付了23400元和26600元。 但是,国家新出台了二手房交易政策:未满5年出售的二手房,必须按全额营业税,即房价的5.5%缴纳营业税(卖方)。 出售二手房的卖方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增值额的20% )。 谁来承担这个高额的税金? 由于双方没有协商,房子的搬迁搁浅了。
一审:
未付款的收据被勒令交付出租屋
案件开庭时,李燕提供了两个重要证据:建设公路这座房子的《房屋产权证》和与罗兰签订的《租赁合同》。 对这两个证据,罗兰没有异议。 但是,吴军只承认“房屋产权证”,对于妻子和李云签的“租赁合同”,他不同意。 他多次由自己和妻子购买房子,但房费已经支付给了李云。 吴军不能提供支付给李云的收据和双方房屋买卖的协议。 吴军解释说,这件事一直由妻子处理,票据不在自己手上。
如果吴军不能说明自己的主张,一审法院确认李燕提供的证据比较有效。 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为2004年7月8日至年7月7日,吴军夫妇按自己的招聘要求免收装修,李云以两年的房租作为装修费。 租金自2006年7月7日起每年支付一次,租金为1.6万元/年。 逾期付房租超过15天,李云有权中止协商收回房子。
一审判决:吴军夫妇将房屋腾还李燕,并支付李燕年7月8日至实际腾房日的房屋聘用费(按每年1.6万元计算)。 李燕和罗兰都表示服判。 吴军不服,向昆明市中院起诉了妻子罗兰和李燕一。
吴军多次表示自己和妻子是房子的真正主人,没有租赁合同和向李燕支付租金的事实。 他说,在完全付清款项后,李燕把房子交给他们家聘用是因为国家制定了新的政策,没有按合同履行房子。
二审:
妻子出示房租收据维持原判
证明自己的观点,吴军在二审时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房屋登记簿提交了摘录表、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以及妻子罗兰的存折。 为了说明一下,他和妻子分别卖了自己名下的房子,分约两次将30多万的房费全部付给了李云。
罗兰对丈夫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表示丈夫想证明的住宅交易尚不清楚。 然后,她向法院提交5张支付房租的证据,想说明这所房子确实是和李云租的。 对此,吴军提出希望法庭鉴定妻子新提交的“房屋租赁收据”的发行时间。 但是罗兰拒绝不向法院提交收据原件,声称原件意外损坏,撤回收据作为证据。 因此,法院未能鉴定。
吴军提出了新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只能说明自己和妻子卖了房子,从存折上取钱还债。 也不能直接说明卖房行为和取钱行为与这个案件的房子有什么关联,也不能向李云说明直接付了房费的事实。 所以法院最终没能采信。
昆明市中院最终驳回了吴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
房地产交易必须及时转移
作为吴军的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董乘树律师认为此案有很多疑点。 李燕为什么把付了所有房费的吴军夫妇告上法庭? 真的是李燕和父亲背信弃义,不仅侵占属于吴军夫妇的房子(现在不动产价值已经达到百万了),还侵占两人支付的房费吗? 如果真是这样,吴军夫妇只能认出来吗? 因为他们手里没有付给李云的证明书。 但是是真的吗? 有人付了这么多钱给对方后,不索要收据吗? 如果在审判中吴军夫妇拿出了收据,能不能简单地说明事件? 但是吴军手里没有这些收据。
怎样防止这种事件发生呢? 遇到类似事件时,为什么能在第一时间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董乘树律师表示,房地产是不动产,产权证是说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在不动产交易中及时让用户通过至关重要。 另外,在交易中支付大额款项后,为了避免后患,请务必留下支付证明书。 (本文以律师以外的所有人物为假名) (记者白静洁)
标题:“房主起诉一夫妇欠房租 丈夫称房子已买妻子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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