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先]是否赋予客户一定的“后悔权”,是修法中争论较多的问题。 经营者反对很多,特别是房地产商、汽车销售商强烈反对。

据新京报报道,异地购物被授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情绪可在7天内退货。 购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有问题,经营者计划证明“自身证明是清白的”。 计划将诈骗的惩罚性赔偿额从原来的2倍提高到3倍。

昨天,实施了近20年的《顾客权益保护法》首次迎来了大修,修正案在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

1993年10月31日,《顾客权益保护法》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全面确认顾客的权利,被视为顾客的维权武器和法律“保护伞”。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就修正案草案作证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费用方法、费用结构和费用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客户权益保护行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制定本法,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法制度。”

“客户权益保护法拟增后悔权 网购不满意7日退货”

李先生适时介绍,保护顾客权益是《顾客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和基础。 草案是从个人新闻保护的确定、完整的“三包”规定、加强对诈骗行为的处罚力度三个方面拟订的。

我期待着第一次修订这次的《消法》。 据悉,如何规定惩罚性责任、是否允许顾客反感、是否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等,修法是集中争论的焦点。

■修法大事记

● 1993年

制定消法

中国制定《顾客权益保护法》。 该法首先确立了客户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并于1994年施行。 医疗纠纷、住宅纠纷等不适用。

● 2009年

启动修订版

国家工商总局已经牵头启动了顾客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工作。

●年

提出草案提交审判

修正案将提交审查并提交国务院。

●年3月

提议修正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121名代表提出了4项议案,建议修改《顾客权益保护法》。

●年11月

列入计划

修改《消法》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年4月

第一次审议

《消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焦点解读

远程购物网购计划增设“后悔权”。

【草案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法销售商品,客户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由于商品性质不得退货。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货物之日起7日内,归还客户支付的货款。

【现行消法】没有相关规定。

【专家解读】参与修改《消法》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表示,近年来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非常发达,在这些新的购物行业投诉高,难以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因此很多情况下 是否赋予客户一定的“后悔权”,是修法中争论较多的问题。 经营者的反对很多,特别是房地产商、汽车销售商强烈反对,但专家学者赞成将“反感权”写成“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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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草案增设了“后悔权”(也称为“冷静期”),相当于无因退货。 但全面反悔权不合适,设7天期限,以免被一点客户滥用,同时“后悔权”适用于网上购物、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费用交易行业。 大宗商品、不动产、生鲜水产、食品等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反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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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刘俊海认为,应该扩大“后悔权”的适用范围,如购买商品房和汽车等,“买房对顾客很重要”。

计划将因欺诈而惩罚性赔偿增加三倍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是客户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两倍。

【现行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是客户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两倍。

【专家解读】中消协律师团长邱宝昌律师表示,现行《消法》规定诈骗行为必须加倍赔偿(即1+1赔偿),即“假一赔偿二”,是当时法律的一大突破,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伪假 但是,该条款明显不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一点商品价值低,双倍赔偿不足以震撼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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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将这一惩罚性条款调整为“1+2”赔偿,拟设500元赔偿额下限,客户维权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有助于提高客户维权积极性,提高商家违法价格。 但遗憾的是,对公司影响最大的“惩罚性赔偿上限不上限”未能列入此次修正案,只是将原赔偿上限提高了2倍至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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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保护保护保护顾客的隐私

【草案规定】客户在购买、录用、服务商品时……有权保护姓名权、肖像权、隐私等个人新闻。 经营者收集、采用客户的个人新闻,应当明确收集、采用新闻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征得收集者的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收集的顾客个人新闻严格保密……确保新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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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消法】顾客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等个人新闻保护的规定。

【专家解读】北京市顾客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新指出,近年来,顾客个人新闻保护问题尤为典型,垃圾邮件、垃圾邮件是“顽疾”,更严重的是信用卡被盗等直接损害顾客财产的现象。

草案纳入顾客隐私保护,增加消费者肖像、姓名、隐私等个人新闻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是一大亮点。

杨新认为,现行《消法》规定客户享有9项权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9项权利不足以保护客户,最突出的是隐私,私自泄露个人新闻

修正案还规定,经营者未经同意不得向顾客发送商业性电子新闻,困扰顾客的个人新闻问题将得到规范。

公益诉讼消协可以为客户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对侵害广大顾客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顾客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顾客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行消法】没有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功能和权利。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表示,目前存在客户维权利益与维权价格之间的严重失衡,很多群体的事情,客户个人必须提起诉讼,实际维权取证并不容易。

这次,引进了顾客组织的公益诉讼制度。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在顾客保护行业的延伸和细化。 顾客权益保护不仅要保护弱势群体,更要保护公共利益,充实消协的维权责任,使消协有一定的话语权。 今后,客户会遇到“三鹿奶粉”、“苏丹红”等受害面较大、问题较严重的群体,不会自行打官司,而是会向消协组织提供一点侵害事实和证据,让消协代表受害的不特定多数客户,为他们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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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正案焦点解读“三包”天数

“三包”在7天内不再限定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客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国家规定未与当事人约定的,客户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 7天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客户可以立即退货,不符合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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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消法】“三包”的天数没有规定。

【专家解读】中消协律师团长邱宝昌指出,此次草案强化了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 在本次草案中,如果国家规定没有与当事人约定,从接收之日起7天内,客户未达到质量要求就可以解除合同,实际上扩大了退货的条件。 另外,建议草案应确定退货时发生其他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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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购车纠纷经营者提交证据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汽车、微型计算机、电视、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客户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生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现行消法】实施“主张谁谁举证”,客户投诉,客户举证。

【专家解读】中消协律师团长邱宝昌指出,举证困难、鉴定费高、关键证据无法收集,是过去顾客在维权中遇到的首要问题,不仅顾客维权价格提高,最终容易放弃维权。 此次草案确定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在购买汽车、家电等商品和装修等服务中面临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客户主张投诉后,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 否则,必须对客户负责,客户很难鉴定,不会出现价格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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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

发布虚假广告也要承担责任

【草案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与顾客生命健康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顾客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的建议

住房医疗费应纳入《消法》的保护

根据现行《消法》第2条,受到保护的是为了生活费而需要购买、录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客户。 但是《消法》20年前起草的时候,当时的医疗、教育、住房等还是社会福利。

现在有了商品房,汽车也普及了,医疗纠纷,各种精神费用增加,如何处理这些行业的费用纠纷,《消法》还没有确定答案。

在昨天提出的草案中,这一条没有被改编。 但是,参与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副会长中消协指出,购买商品房和汽车等被视为奢侈的费用而非生活的需要,不能在一点一点地法院判决时适用《消法》。 因为这应该确定和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所以只要是费用活动,就应该包括,不仅包括生存型费用,还应该包括买药看病、培训班、买商品房等物质型费用、精神型费用、快速发展型费用、享受型费用,《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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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律师团长邱宝昌也认为,如果在消法修改中没有这一编撰修改,今后的司法解释也应该确定。

本组稿件采录/新京报记者廖爱玲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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