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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昆明市政协组织《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研讨会召开。 会议上,关于黄标车限制的条款引起政协委员的关注,认为“黄标车”的限制和逐步淘汰是必要的,但必须尽量用疏塞结巴的方法,逐步处理。

市政协常务副主席张建伟参加研讨会。

我市2008年制定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的实施对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目前已突破180万辆,成为主要城市空 汽车排放的污染物已成为环境空气体污染的首要污染源。 全市拥有的14万辆“黄标车”,污染程度更大。

“昆明将加速淘汰“黄标车””

新修订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案)》将限制黄标车,以实现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的目标。 因此,条例修正案中增加了“黄标车”限制区域和限制时间内采用的条款,被公安机关管理部门限制执法权限,“黄标车”进入限制区域将被罚款200元。

“昆明将加速淘汰“黄标车””

与会政协委员一致赞同,“黄标车”环境污染极大,应逐步淘汰。

政协顾问刘瑞华建议,将机动车尾气检测结果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复印件,应当通过条例确定。 黄标车采取修理、调整或者污染控制措施后,车辆排放的污染物仍然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销毁。

张建伟对这次条例的修改工作表示肯定,昆明市是扩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模范窗口,应该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起带头作用。 这次的修订非常必要和紧迫。 条例出台后,必须加大推动力,特别是要加强对“黄标车”的危害性推进。 条例制定后,必须保证驾驶员人手一本。 关于“黄标车”的管理,他建议治标与治本并重。 一方面要杜绝新的黄标车,另一方面要用科技手段和政策诱惑,在一定年限内淘汰“黄标车”。 (记者马雪荣)

标题:“昆明将加速淘汰“黄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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