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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公告》。

公告:从9月1日开始,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必须先向昆明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级管理。 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查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为确保农民工工资而设立的“保险”。 公告规定: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预算的3%,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交存标准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计算。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与其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行业用人单位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昆明市两部门联合为农民工工资上“保险””

建设单位自提出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可以拖欠或抵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向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减半工资保证金。 连续两年减半提交的,可以申请免除工资保证金。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并通知发包人或者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9月起,经开工或施工许可,尚未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本辖区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工资保证金提交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或项目的基准段名称与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基准段名称不一致的,居住行政部门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记者杨雁实习生邹美连)

标题:“昆明市两部门联合为农民工工资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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