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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旅游、依法旅游的新阶段。 认真学习、推广和贯彻《旅游法》,对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南国都市报与海南省旅游快速发展委员会共同开设《旅游法》推广专栏,通过典型案例,以事件的说法,解读法条,通告警告,维护权益。
【现象】
景区是旅游的首要载体,但近年来,国内小景区擅自涨价,引起了国民对票务经济的诟病。 像凤凰古城一样,上个时期引发了收钱之争。 另一个景区为了提高收益,联合不同的景区制作套票卖给旅游者,一些景区制作套票卖给旅游者。 另外,一旦成为旅游旺季和黄金周等特殊节点,景区内持续摩擦,有可能降低旅游舒适度,或者踩踏等安全隐患。
【法律】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景点、交通工具等另行收钱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格抑制价格上涨。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另外增加收款项目等方式提价,另有收款项目收回投资价格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入场券的价格、另外收款项目的价格和团体收款的价格。 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必须提前6个月公布。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大载重量。 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确定的最大载客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采用订票等方法,控制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
【警告】
《旅游法》确定了旅游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要求明码标价,体现门票公益性,将景点纳入大众休闲生活。 这对于调整产业结构,延伸旅游产业链,提倡国民休闲放松,改变目前景区的景点,只是门票收入的问题。
标题:“景区不“超载” 涨价须提前半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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