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与陈奎于2009年结婚,2010年李丽被南充市中心医院诊断为精神**症。两人于2010年生育长女,2014年9月生育次女。
2014年8月15日,陈奎与李丽到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约定由李丽抚养长女,陈奎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次女当时未出生,李丽承诺与陈奎无关。陈奎拿到离婚证后,即外出务工,不与家人联系。李丽的父母得知两人离婚之事后,即向南充市鼎正司法鉴定所申请对李丽进行精神鉴定。在作出离婚登记6天后,司法鉴定意见是:李丽患精神**症。之后,陈奎所在社区居委会委托四川惠民司法鉴定所对李丽进行了鉴定,意见是:慢性精神**症,Ⅱ级残疾。 2014年9月,李丽的法定代理人向蓬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对陈奎以公告方式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经过庭审,李丽、陈奎未提供已再婚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被告在受理离婚登记时,有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的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部门则不能受理双方的离婚申请。该案原告李丽是精神**症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受理了他们的离婚申请并作出离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故法院作出了撤销离婚登记的判决。
标题:给精神病患者发离婚证 民政局离婚登记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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