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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认为单位发行的购物卡和购物券上写的“不兑换现金”、“过期无效”等符合霸王条款,向发卡商场提出了要求返还发卡中等量现金的诉讼。 日前,顺义法院作出李某败诉的判决。

李先生说,他手上有公司节日发行的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厦的购物卡和购物券,300元的券的使用期为1个月,600元的购物卡为有效期1年。 卡和券的录取证明书上写着“不找零、不兑换现金”“过期无效”等文字。 他说,这是霸王条款,被告商场离他家很远,价格很贵,他不想在那里花钱,但是一旦过期,商场就不还现金,而是不当得利。 他要求百货公司返还他900元等额的现金。 据开庭时的商场介绍,购物券和卡都是李某单位发放的福利,他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 因为这个要求返还里面的金额没有事实根据。 但据百货公司称,李先生可以在店里签名确认招聘期限的延长。

“商场购物卡霸王条款惹怒客户诉至法院被判败诉”

法院认为,李先生并不是直接从被告的百货商店购买购物卡和券的。 这是因为他主张商场返还不当,不能盈利。 审判中商场确定李某可以延期刷卡和券的采用,法院据此驳回了其需求。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标题:“商场购物卡霸王条款惹怒客户诉至法院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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