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5月29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获悉,《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正案)》第三次审稿增加了旅游资源保护复印件,也增加了旅游安全、旅游标准化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旅游资源不可再生,必须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大旅游资源的保护。 ”。 将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进行了比较,三审确定并细化了旅游资源保护规定,将条例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及其监管活动”。 另外,第二次审查第二章增加《旅游资源保护》复印件,《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的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移动、拆除。 ”。
对比旅游的安全性,对比三个考核增加条款,“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设备符合强制标准的,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采用。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保证安全运行。 ”。 并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组织登山、漂流、狩猎、探险或者蹦床、过山车、雪橇等人身安全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审查手续。”
比较旅游标准化,没有国家标准、领域标准和地方标准确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旅游领域的国家标准、领域标准的,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旅游服务地方标准。 旅游经营者也可以制定和实施比国家标准、领域标准和地方标准更严格的公司标准。
作者:熊润频率(来源:四川日报)
标题:“四川旅游条例三审 旅游资源保护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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